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2369号 原告:***,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榆林市城市节水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银沙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MB2A05592R。 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榆林市航宇路建委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559366468G。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银沙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51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榆林市城市节水中心)、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