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商初字第365号 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6元,减半收取13043元,由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