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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5166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青羊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社区推荐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078699301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榆林市航宇路建委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559366468G。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11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51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