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前进村、***、飞雄村、吊兰村、古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7544367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11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518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