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元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697号 原告: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0QBT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11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51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迪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嘉迪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迪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