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697号
原告: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0QBT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11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51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迪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嘉迪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迪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嘉迪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