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5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艳芬,任总经理。
被告盐山县金星气雾剂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星,任执行董事。
***与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金星气雾剂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计9700元。
审判员 王振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