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1396号

原告:沧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福地阳光都市第一幢2单元2802号。

法定代表人:耿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沧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9年8月28日签订《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使用金蝶软件并为被告提供易派客与金蝶软件对接开发服务,其中《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付款为合同额50%,即20500元,软件实施完毕以后付合同额50%即20500元,《软件开发合同》第八条付款条件约定,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给用的30%,即10200元,2.终验款系统试运行后进行终验,(可以成功运行订单为验收标准)终验合格后三天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的70%即2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完成相应服务,合同所涉及原告首付款、预付款,余下的合同尾款和终验款共计44300元至今未支付,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44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所安装的金蝶软件尚未实施完毕,无法顺利正常使用,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0500元的事实无法律依据。被告私自通过远程遥控禁用了软件的使用,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另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又向原告支付23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沧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故原告依法应首先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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