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台某某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92号

申请保全人: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盐山县正港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九台**供热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6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台**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40110.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