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92号
申请保全人: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盐山县正港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九台**供热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6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台**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40110.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