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818号
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正港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713274N。
法定代表人:刘艳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军、刘雪敏,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盛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903491564.
法定代表人:徐磊,董事长。
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盛隆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