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通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2民初949号 原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通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通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全通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6元,由原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