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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尉犁县棉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23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工程师,现住尉犁县。
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吕秉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疆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淡新,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了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的财产,现申请撤诉,对于本案债权向管理人予以申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161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宪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