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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兴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尉犁县棉麻公司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兴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11区-1丘-1号(解放路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解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秉正,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棉麻公司、尉犁县兴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尉犁县棉麻公司、尉犁县兴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付 晟
审判员 蒋 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