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3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尉犁县田丰种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3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45200.00元,已履行0元,未执行标的9845200.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两套,但是这两套房产,有案外人员提起执行异议。且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认可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全 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硕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