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143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女,200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影,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611803920。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2111300922。
被告:***,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芍花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4859117W。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中,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0806979。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亳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