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479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院1号楼9层1单元1010。
法定代表人:方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裘 晖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