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12号
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00元,由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