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3083号
原告:***,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院内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