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院内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天津中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承包、施工人的基本和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其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而本案道路在完工后不久即出现隆起、裂缝等情形,之后被刨铣、返工,该事实可据以认定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道路主体质量不合格,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责任、损失认定和承担问题,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已被刨铣部分的工程价款以及刨铣费用实际上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的损失。本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依法变更诉讼请求,由当事人围绕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以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的损失大小予以举证、主张,依法予以认定、判决。原审直接支持河南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程全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