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1民初3339号
原告: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烟台市。
法定代理人:刘常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山**省龙口市市.
法定代表人:崔群芳,任经理。
原告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10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钟塔正常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90500元货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90500元。
经审查,被告山东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迟德能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