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22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常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雁鸣(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琯头镇。
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末能按期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县琯头镇办公楼财产权利,并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租金收入、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连江琯头镇码头岸线使用权、位于连江县琯头镇海域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何 晖
执行员 :林善达
执行员 : 曾 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