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

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94号
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下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申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蓉,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美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岱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