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诉保字第0017号
申请人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的存款3826517.32元或者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的存款3826517.32元或者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