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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5209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