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电信广州分公司;深圳某工程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5民初9050号 原告:某电信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电信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某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318827.83元及违约金(以1318827.83元为基数,自原告开具案涉项目服务款项发票满6个月之日,即2025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某工程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2日,原告与深圳某工程公司签订《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下称“原合同”)。2.2条约定,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新区大岗镇新联一村体育馆(A、B馆)。2.3条约定,原告为深圳某工程公司提供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具体见附件一《电信网络系统服务清单》);技术服务范围:合同范围内的枪式摄像机、无线AP、POE交换机、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AC控制箱以及CP箱等设备或机柜材料的安装、调试、试验等一系列工作内容。另外也包括通过验收、协调外界各单位、办理与该合同作业相关的所有手续以及处理与后续电信安装相配套衔接等事宜。3.2条约定,含增值税合同总价1343969.88元。10.1条约定,甲方(深圳某工程公司)委派项自代表为***。 2023年10月19日,原告与深圳某工程公司签订《深圳某工程公司与某电信广州分公司订立之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合同3.2条修改为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1318827.83元。 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履行完毕原合同项下义务,深圳某工程公司已验收通过接收项目。2024年7月,按照深圳某工程公司的要求,原告向深圳某工程公司开具了3张金额共计为1318827.83元的发票,但深圳某工程公司未予支付。2024年9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深圳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同时,原告自2024年9月起便多次持续通过微信向深圳某工程公司项目代表***催收,***在微信中陈述,“在公司流程中,本月底前会支付”“公司资金紧张,正在协调”。但截至目前,深圳某工程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原告与深圳某工程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深圳某工程公司也应支付相应款项,深圳某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也承诺支付,但至今未能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深圳某工程公司支付合同项下款项。此外,某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深圳某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辩称:一、双方尚未办理封账协议,相应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双方现阶段结算价为1318827.83元,而根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第11.2条约定:“本合同按月实行过程服务数量计量,在每次计量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与乙方人员进行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统计,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应双方签字确认,每期结算资料经乙方有权限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计量支付。每期结算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当期结算金额的75%,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付至85%,方舱医院项目峻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到95%,剩下5%在服务维护期满后支付,服务维护期从方舱医院整体正式验收之日起算,服务维护期12个月。”而截止今日,双方并未就本合同办理合同封账协议,因此深圳某工程公司现仅需支付现阶段合同结算价的75%,即989120.87元。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案的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4.1.2条约定“如甲方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因项目发包人未能向甲方及时付款或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因此,本案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根据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1%。因此,原告仅需承担1257.8元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三、对我方承担的诉讼费诉求,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案涉合同没有关于诉讼费承担方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仅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其主张缺之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答辩状,称:某集团有限公司不应对原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工程公司之间的财务制度相互独立规范、财务支付明晰,双方之间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的情况。首先,第三方审计机构每年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制度独立规范、财务支付明晰,与深圳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情形。其次,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事实已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所确认,均认可相关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综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与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原告(分包人、乙方)与深圳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下称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自信网络系统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乙方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2.2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新区大岗镇新联一村体育馆(A、B馆)。2.3技术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具体见附件一《电信网络系统服务清单》):技术服务范围:合同范围内的枪式摄像机、无线AP、POE交换机、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AC控制箱以及CP箱等设备或机柜材料的安装、调试、试验等一系列工作内容。另外也包括通过验收、协调外界各单位、办理与该合同作业相关的所有手续以及处理与后续电信安装相配套衔接等事宜。3.2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1343969.88元。4.1技术服务期限:以甲方实际要求为准。4.2合同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约定时间为准,验收日期以甲方约定时间为准。5.2.4本合同服务维护期为12个月;服务维护时间从方舱医院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之日起算。10.1甲方委派的担任履行本合同的项目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文件,末次验工及封账协议需报甲方审批同意并加盖甲方公章(非项目印章)后方能有效。11.2本合同按月实行过程服务数量计量,在每次计量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与乙方人员进行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统计,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应双方签字确认,每期结算资料经乙方有权限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计量支付。每期结算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当期结算金额的75%,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付至85%,方舱医院项目峻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到95%,剩下5%在服务维护期满后支付,服务维护期从方舱医院整体正式验收之日起算,服务维护期12个月。11.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在双方当期结算办理完成后3日内按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完成发票审核前,有权拒付结算款且不会视为甲方违约。14.1.2如甲方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因项目发包人未能向甲方及时付款或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合同每页下方“项目经理”处均有***签名,尾部盖有原告以及深圳某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 2023年10月19日,原告(乙方)与深圳某工程公司(甲方)签订《深圳某工程公司与某电信广州分公司订立之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目电信网络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3.2条修改为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1318827.83元。 原告提交《中铁二局深圳公司南沙大岗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目第一期劳务费用验工计价单》(下称计价单)显示:本次金额、审核金额、批准金额、开票金额均为1318827.83元,劳务单位负责人处盖有原告公章,批准人处有***手写签名以及深圳某工程公司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块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经理部章。后附《协作队伍分包计量会签表》《收方数量计算》等。 原告于2024年7月17日开具金额分别为244291.77元、1007977.41元的电子发票,2024年7月19日开具金额为66558.65元的电子发票,三张电子发票金额共计1318827.83元。购买方均为深圳某工程公司,项目名称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原告与“CL、***”:2023年9月20日“CL、***”称“这个要开专票才行哟,之前合同发过去的时候,我看你们也没改这块儿内容,还是要开专票才行,专票131万才行”。2.原告与“***”:2024年7月17日原告向“***”发送电子发票,“***”称“你们开票金额不对吧你们开票金额应该是1318827.83,现在这个只有1318827.82,差了1分钱你看你们财务能不能再补一分的发票”;2024年7月19日原告再次发送电子发票,并称“发票齐了”。3.原告与***:2024年9月26日原告询问***汇款进度,***回复“流程还在公司,走完了财务会通知你们的”,原告继续问“现阶段进度款比例和金额多少?”***回复“30万”;之后原告持续向其询问缴费进度,***回复“九月底没有支付成功,重新走支付流程,本月支付”“在公司流程中,本月底前会支付”“公司资金紧张,正在协调”等。 2024年9月14日,原告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向深圳某工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深圳某工程公司支付案涉款项。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2020年至2024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拟证明其与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之间人格、财产独立。 庭审时,深圳某工程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目前还没有办理结算、验收事宜,也没有收到建设单位的所有款项。原告主张,方舱医院早已在2022年11月26日全面交付政府使用,且方舱医院也早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与任务,政府也已经予以拆除。深圳某工程公司为了继续拖欠款项而在庭上做虚假陈述,原告证据均可证明双方早已完成结算以及验收,如双方未验收和结算,深圳某工程公司为何要求原告开具发票以及接收发票已一年。深圳某工程公司主张开具发票是为了配合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但目前建设单位没有全部支付,因此其与原告仍然没有就最终结算达成一致并进行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在案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深圳某工程公司以双方尚未办理封账协议,相应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付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首先,虽然合同约定末次验工及封账协议需报深圳某工程公司审批同意并加盖深圳某工程公司公章(非项目印章)后方能有效,而原告提交的《计价单》加盖的为项目印章并非深圳某工程公司公章。但,合同亦约定结算款在方舱医院项目峻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到95%,剩下5%在服务维护期满后支付,服务维护期从方舱医院整体正式验收之日起算12个月。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方舱医院早已在2022年11月26日全面交付政府使用且现因使用完毕已拆除,深圳某工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知,原告已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就广州市南沙新区体育馆改造方舱医院项自信网络系统项目提供了专项技术服务,且已过服务维护期。其次,《计价单》显示结算金额为1318827.83元,已经深圳某工程公司项目代表***签名确认,深圳某工程公司亦答辩称双方现阶段结算价为1318827.83元。再次,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双方当期结算办理完成后3日内按当期结算金额向深圳某工程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深圳某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现原告已按时且足额开具发票。综上,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深圳某工程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18827.83元,于法有据,深圳某工程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318827.83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深圳某工程公司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深圳某工程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且超出宽限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本院认为,以上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原告因深圳某工程公司拖延支持货款的损失,本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利益,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31882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6个月之次日即202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原告以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某工程公司唯一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为由,要求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交2020年度至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4)粤03民终487号民事判决、(2023)粤03民终38065号民事判决、(2023)粤0305民初15920号民事判决、(2023)粤0305民初17975号民事判决等,用以证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工程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经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财产与人格混同。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上举证已构成证据优势,足以反驳原告针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基于现有在案证据,本院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无须就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电信广州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318827.8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8827.8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电信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4.73元,由被告深圳某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