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7398号
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