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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9852号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