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701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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