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2004号 原告:惠州市华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兴隆小组金龙大道流水坑段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惠州市华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惠州市华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促,原告惠州市华太建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华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