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272号
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6.34元,由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