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272号 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6.34元,由攀枝花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