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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罗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5381民初3184号 原告:唐某,女,1948年4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所地:香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XXX。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所地:香港。内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罗定市某公司,住所:罗定市龙园路五十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某诉被告罗定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