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安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特16号 申请人: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二号蓝光诺丁山12栋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涟水安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缘分大道南侧翠柏路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安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嘉宝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93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未送达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单及简介,双方当事人开庭后补充证据并多次发表书面意见,仲裁庭未开庭审理直接裁决,仲裁程序严重违法;2.安骏公司无权替代全体业主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仲裁庭未查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合法成立等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安骏公司辩称,1.仲裁庭送达程序合法,嘉宝公司收到仲裁庭送达的答辩通知书等材料并参与了仲裁程序;2.嘉宝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明确回复对安骏公司后续补充的证据进行书面质证,现嘉宝公司提出仲裁庭未再次开庭没有法律依据;3.安骏公司在仲裁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综上,请求驳回嘉宝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安骏公司系涟水县“珑熹城”小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2020年5月22日,安骏公司以委托方(甲方)身份与作为受托方(乙方)的嘉宝公司就珑熹城小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双方就委托服务事项、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内容与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的,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甲方将在每期分别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若因乙方自身管理原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解聘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乙方在房屋交付后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2、受到市、区物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年内累计达2次的。3、造成业主上访的,一年内累计迗2次。4、其他达不到投标文件要求的”。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由嘉宝公司淮安分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安骏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嘉宝公司送达《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告知函》;4月28日,向嘉宝公司送达《解除物业服务的告知函》,5月1日嘉宝公司收到该告知函。5月10日,嘉宝公司从案涉小区撤场。2024年7月24日,经涟水县涟城街道物管办、涟水县住建局物管科审核备案,珑熹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8月4日,小区物管会以委托方(甲方)身份与作为受托方(乙方)的淮安安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涟水珑熹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淮安安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始为案涉小区的提供物业服务。 安骏公司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解除,并要求嘉宝公司移交装修押金和预收的代收代缴费用。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淮仲裁字第09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安骏公司与嘉宝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起解除《“涟水珑熹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二、嘉宝公司向安骏公司移交装修押金306000元、代收代缴水电费425880.22元,合计731880.22元;三、安骏公司赔偿嘉宝公司损失60000元;四、驳回嘉宝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院另查明,淮安仲裁委员会送达回单载明:2024年7月15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向嘉宝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邮寄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手册等材料,嘉宝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 再查明,嘉宝公司在本案中陈述:其在仲裁庭审中同意对庭后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质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仲裁的程序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已向嘉宝公司送达仲裁手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嘉宝公司称未收到上述材料缺乏证据证明。且嘉宝公司在参加仲裁庭审过程中未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过异议,现嘉宝公司以仲裁庭未向其发送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为由主张仲裁的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此外,嘉宝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同意对庭后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质证,其主张仲裁庭未再次开庭程序违法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嘉宝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均不予支持。 嘉宝公司还以安骏公司无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情形,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93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