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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2民初12267号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福州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计4722元,由福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