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2民初893号
原告:沈阳胜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40-2号(1-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上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城市家园小区22号楼网点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胜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上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庭前原告沈阳胜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沈阳胜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胜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