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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丹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格;(二)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利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丹东新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受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消防工程应急电源EPS柜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EPS柜6KW1台、5KW6台、3KW8台,总价款20.71万元。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委托及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采信评估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在工程验收一个月后,判决江苏二建公司支付未给付工程款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江苏二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