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24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
被告***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被告***医保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医保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诉被告***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请求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医保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