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日兴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2424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日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职工,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万元。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已丧失劳动能力,需专人全天护理,被执行人***全天在家护理被执行人***,无其他收入。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本案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日成,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2424执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庆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