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4民初60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梅,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羁押图们市看守所。
被告:***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镇。
法定代表人:南XX,经理。
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原告**与被告**、***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现原告**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本纠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284.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葛立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