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4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吉24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6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750.00元。
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日作出(2017)吉2424执63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的股金12,800.00元抵偿本案本金并办理手续(已办理手续);(2017)吉24民终550号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支付护理费10,269.00元抵偿本案本金(已履行完毕);于2018年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19年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20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21年末还款2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放弃本案剩余本金56,9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0.00元。
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27日先后分三次,每次履行了本金2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自动向本院履行本金20,000.00元,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吉2424执恢178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执行平台一案一账户支付给申请人日兴公司20,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现金共计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收到现金80,000.00元,放弃本金56,931.00元(本金160,000.00元-已履行本金80,000.00元-日兴公司股金12,800.00元-护理费10,269.00元=放弃本金56,9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2,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作执行结案处理。
至此,(2017)吉24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