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崔继梅,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羁押图们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南日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24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509.43元,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支付赔偿款5361.1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目前处于服刑中我院做公告送达处理;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以被另案处理无剩余价值;3.本院在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的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汪清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公积金;5.本院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文杰的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7.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361.18元,此笔款项已全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8.被执行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对其应承担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我院依法将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的被执行人身份屏蔽,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公司无需承担本案剩余执行款。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邹忠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