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恢189号之一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恢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汇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90052014494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南路南湖小区(韦进茂商住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55735675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870号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255号民事判决,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恢复执行前,本院已依法查封了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北横路9号海岸明苑1单元1-1505、1-1605、1-805、1-904、1-1004、1-1005、1-1204、1-1604、1-1705、1-1706、1-1801、1-1802、1-1804、1-1805、1-1806、1-1807,2单元2-1404、2-1406、2-1503、2-1506、2-1603、2-1606、2-1703、2-1704、2-1705、2-1706、2-1707、2-1801、2-1802、2-1803、2-1804、2-1805、2-1806、2-1807、2-1808,3单元3-304、3-404、3-405、3-406、3-804、3-1005、3-1104、3-1105、3-1106、3-1204、3-1205、3-1304、3-1305、3-1402、3-1405、3-1505、3-1602、3-1604、3-1605、3-1701、3-1702、3-1704、3-1705、3-1706、3-1707、3-1801、3-1802、3-1804、1栋2单元2-404房、1栋2单元2-503房、1栋2单元2-1006房、1栋3单元1501房、2栋503房、2栋505房、2栋605房、2栋703房、2栋803房、2栋805房、2栋902房、2栋1003房、2栋1103房、2栋1602房、2栋1605房、3栋402房、3栋603房、3栋704房、3栋802房、3栋804房、3栋1001房、3栋1501房、3栋1603房、3栋1604房、3栋1605房(共计88套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