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23)粤0111执恢7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颖路1号自编1、2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鹏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7号锋尚时代大厦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鹏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111民初3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922.42元,执行费为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通过短信和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