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24582号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颖路1号自编1、2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荣县。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租金54171.9元、物业管理费8881.7元,合计63053.6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4.52元,违约金以63053.6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办公,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 2023年4月1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颖路1号自编1栋201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租金每月31085.95元,物业管理费每月4440.85元,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月租金31085.95元,物业管理费4440.85元,以后租金及其他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日之前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费用,按每日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扣除的,乙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等。 2023年4月6日,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2023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支付租赁等费用的催告函》,载明:截止到2023年5月25日,还有共计135225.5元未支付,即:143225.5元-8000元,若贵司未按期足额付款,我司提出如下处理方案:第一,从2023年6月1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归司向我司支付2023年4月、5月的欠付租金、物业费,即63053.6元;第三,贵司向我司支付违约金21944.03元等。 为查明事实,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调查函,该局回函称,《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8]第171号)用地单位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工业用地,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位于白云区科××自××、××栋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厂房,权利人为广东南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总层数为5层。原告称,广州珠江电信社会制造业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原告方取得出租的房屋的出租人,也就是说原告是从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那里租来的,然后再租给本案的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仅支付了2023年4月的租金8000元,2023年4月剩余租金和5月租金未支付,2023年4月、5月的管理费未支付。原告从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那里租来,后再租给本案的被告 以上事实,有《房租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支付租赁等费用的催告函》、《协助司法查询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有《房租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支付租赁等费用的催告函》、《协助司法查询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无证据证实被告已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关于支付租赁等费用的催告函》,明确被告的欠款金额,并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诉请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管理费。双方约定租金每月31085.95元,物业管理费每月4440.85元,原告表示被告在2023年4月支付了2023年4月的租金8000元,故其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4月、5月的剩余租金和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合计63053.6元(31085.95元×2个月-8000元+4440.85元×2个月)。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约定过高,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违约金以63053.6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因***为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无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原告要求其对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共计6305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3053.6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403.46元,由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省川宇应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