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8578号 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1号自编1、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被告: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 经查: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注册登记成立,并于2014年8月19日将登记住所地变更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G12栋601房,于2020年7月22日再将登记住所地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1号自编1、2栋。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案涉《设备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当事人选择将纠纷提起诉讼时,诉讼的原告主体亦随之明确,故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现本案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按照约定应当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签署案涉合同时,原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G12栋601房,并非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