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73知民初143号
原告: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六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资光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博
法官 助理 何月影
技术调查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