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545号 原告:陈关照,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200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685805548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5956X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2301、2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关照、***、**、***、**与被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关照、***、**、***、**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关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关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陈关照、***、**、***、**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