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2民初983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2301、2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江世纪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维权合理支出为律师费和取证费用共2000元,明确第三项诉请所指载体为网站首页(××)。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编号为QJ6826273627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摄影作品为原告拍摄并被发表于全景网(××)。被告是域名为qjcbd.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网站使用与原告拍摄的上述摄影作品一致的图片。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与原告联系损害赔偿事宜。然而被告在签收律师函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也未与原告联系。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给原告署名,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成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受保护的作品为全景网上已下架的编号为QJ6826273627的摄影作品,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答辩称:1.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作品及文章转载自浙江在线网站(××/zjnews/hznews/201705/t20170516_3901909.shtml),由于涉案摄影作品系深圳南山区夜景图片,属于素材类摄影作品,独创性不强,经百度搜索有很多类似图片,因此被告无法确认涉案摄影作品是否如原告所述系其上传至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图片。2.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告网站作为萧山区级平台钱江世纪城的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浙江在线网站上的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向公众介绍《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一政策正在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从而鼓励公众建***,系为报道时事新闻、宣传相关政策,不可避免地引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而该摄影作品仅占文章六张配图之一,且为适当引用,转载未作任何修改,不属于商业使用。3.被告系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下辖国有公司,没有使用、传播或通过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谋利的主观意图。浙江在线网站作为国务院新闻办确定的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浙江省唯一的省级重点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门户网站,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登载的时事性、政策性文章的真实性、权威性、合法性较高,公众不太容易对此类文章所包含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未影响到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正常使用。在被告未对所转载文章作任何修改和编辑的情况下,若赋予文章转载人对时事性文章中的附图过高的注意义务,既会超过转载人的注意能力,也不利于此类文章的传播。被告的使用行为与浙江在线网站上发布的用途基本一致,系为政策宣传,浙江在线网站的宣传范围远大于甚至覆盖被告网站,浙江在线网站上的相关图片仍未被删除。被告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经删除涉案文章。综上,被告转载文章时对涉案作品的传播并不具有过错,且使用行为未影响到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正常使用,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一)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针对全景网网页截图及底片信息、全景网账号信息截屏件、JPG格式原图,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侵权图片是否系原告上传至全景网的图片。针对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系证人证言,未有出具单位的负责人签字。针对全景网下线图片截图、电子邮件及截图,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下架涉案作品,而原告是否申请下架与原告是否是被告转载自“浙江在线”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无关,也与被告是否侵权无关,无法证明被告侵权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当庭展示涉案图片的相机原图,并能提供CR2原始格式图片,经登录全景网核实原告账号信息及图片下架情况,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一致,能够与证明内容相互印证,在被告未能提交反驳证据的前提下,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证明力问题,将在下文说理部分作进一步阐述。因无法审查其邮箱信息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2.针对被告网站备案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非盈利机构,其他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针对侵权网页取证图片,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确有发布相关文章及侵权图片,转载注明浙江在线网站,但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删除文章及图片。针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及电子数据压缩包,被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证据,对被告使用涉案文章和侵权图片无异议,但不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截图取证等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具体到本案,原告取证步骤符合上述条件,对截图文件及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等可信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上述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亦予以认定。被告亦认可确有发布涉案文章及被诉侵权图片,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还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3.针对被告网站简介截屏件、浙江在线网站版权声明,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网站作为政府门户网站招商引资,系为城市建设发展,转载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公众建***,不出于任何商业目的,版权声明载有“凡本网注明‘来源:浙江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被告有理由相信浙江在线合法拥有涉案文章的完整版权,转载行为不具有任何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能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核实,予以认定,至于证明力问题,还要结合涉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二)针对被告钱江世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对浙江在线网站涉案文章网页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与涉案争议无关,被告发布的含有涉案图片的文章是否转载自他处,不影响其侵犯原告所摄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也不构成被告取得合法权利的来源。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力问题,还要结合涉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并在下文说理部分作进一步阐述。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系全景网(××)的签约摄影师,在全景网发布作品编号为QJ6826273627的图片并进行有偿销售,经原告申请下架后,现该网站未有上述图片。
被告成立于2006年5月10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外);房地产开发;市政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潢工程施工;物业服务。名称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系由被告主办,网站首页网址为××,域名为qjcbd.com和qjcbd.cn。
2017年5月16日,被告主办的上述网站发布《打造钱塘江金融港湾怎么干?杭州即将启动聚“钱”计划》一文,注明文章来源为浙江在线,全文配有6**片,本案诉争的侵权图片为该文第5**片,图片下标注“深圳南山区图源网络”。2019年6月13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对上述网站发布被诉侵权图片的情形进行保全。
涉案作品和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相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主办的上述网站中的被诉侵权图片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删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若构成侵权则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图片在构图、取景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由原告发布于全景网上,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全景网账号进行验证可知,在已下架作品一栏中显示有编号为QJ6826273627的涉案作品。原告提交了证明及图片的源文件,结合源文件所载的图片参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抗辩称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被告经营范围具有商业性质,其主办网站网页上亦含有招商信息,由于本案争议焦点并非该文章的转载是否侵权,因此对双方就该文章中文字内容的相关争议不予评判。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转载自“浙江在线”,但涉案文章与涉案图片之间的著作权属性是相互独立的。
被告在其所主办的网站上转载包含涉案图片的文章,抗辩称对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本院认为,原告明确未授权上述网站使用涉案作品,在该网站中,相关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被告所转载的文章涉及杭州金融港湾建设问题,被诉侵权图片所在段落系对科技金融发展的评论性文字,其作为该文配图旨在为增加文字报道效果而使用,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文字内容,并非属于完全不可或缺的内容要素,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且未标明作者,除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外,还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综上,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相关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结合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原告虽未提交律师代理费和取证费用的相关证据,但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结合律师的工作量予以认定。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900元。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在全景网(××)上编号为QJ6826273627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连续三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杭州市范围内发行的纸质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9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11元,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张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