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10048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10048号
原告: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建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叶,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娟。
被告: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原告苏州史托格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