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235号之一
原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宇钏,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啸,负责人。
原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0元,由原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