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235号
申请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