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3197W。
法定代表人:邓雪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龙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5310—2。
法定代表人:陈雪明。
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990000元,并支付以99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730元,由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登记信息。
4、向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汽车及苏E×××××汽车,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扣押,不便予以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尚未执行到位1049199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宜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薄明亮